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
《税务检查通知书》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
送达公告
2025年84号
青岛中海玻璃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82MA3C81819U)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六条第(二)款之规定,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税务文书,我局决定对《税务检查通知书》(青税稽三检通〔2025〕599号)、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青税稽三通〔2025〕302号)予以公告送达。文书内容见附件。
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,持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二科(地址: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49号,联系电话:0532-83077839)领取《税务检查通知书》(青税稽三检通〔2025〕599号)、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青税稽三通〔2025〕302号)书面文本。否则,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,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。
附件: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》(青税稽三检通〔2025〕599号)、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青税稽三通〔2025〕302号)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
2025年10月9日
附件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
税务检查通知书
青税稽三检通〔2025〕302号
青岛中海玻璃有限公司: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82MA3C81819U)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五十四条规定,决定派牟延明、王颐敏、杨峻等人,自2025年9月30日起对你(单位)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(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)涉税情况进行检查。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,如实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2025年9月30日
告知: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,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,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;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,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。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
税务事项通知书
青税稽三通〔2025〕599号
青岛中海玻璃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82MA3C81819U):
事由:根据税务稽查案件检查需要,报告你(单位)的全部交易账号信息。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,提供下列材料
依据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十七条,第五十四条规定
通知内容:报告你单位全部银行账号信息,如存在通过个人银行账号或微信、支付宝等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企业生产经营款项收付的,应一并提供。请提供你单位在2021年经营期间纳税资料,银行流水,合同等具体情况及材料。
2025年9月30日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
《税务检查通知书》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
送达公告
2025年84号
青岛中海玻璃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82MA3C81819U)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六条第(二)款之规定,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税务文书,我局决定对《税务检查通知书》(青税稽三检通〔2025〕599号)、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青税稽三通〔2025〕302号)予以公告送达。文书内容见附件。
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,持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二科(地址: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49号,联系电话:0532-83077839)领取《税务检查通知书》(青税稽三检通〔2025〕599号)、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青税稽三通〔2025〕302号)书面文本。否则,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,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。
附件: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》(青税稽三检通〔2025〕599号)、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青税稽三通〔2025〕302号)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
2025年10月9日
附件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
税务检查通知书
青税稽三检通〔2025〕302号
青岛中海玻璃有限公司: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82MA3C81819U)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五十四条规定,决定派牟延明、王颐敏、杨峻等人,自2025年9月30日起对你(单位)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(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)涉税情况进行检查。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,如实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2025年9月30日
告知: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,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,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;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,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。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
税务事项通知书
青税稽三通〔2025〕599号
青岛中海玻璃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82MA3C81819U):
事由:根据税务稽查案件检查需要,报告你(单位)的全部交易账号信息。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,提供下列材料
依据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十七条,第五十四条规定
通知内容:报告你单位全部银行账号信息,如存在通过个人银行账号或微信、支付宝等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企业生产经营款项收付的,应一并提供。请提供你单位在2021年经营期间纳税资料,银行流水,合同等具体情况及材料。
2025年9月30日